第十三条 在红岩遗址保护区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文物资源,维护景物完好,保证参观游览者安全。
第十四条 红岩遗址保护区保护范围内红岩遗址资源形成的收入应当专项用于红岩遗址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利用红岩遗址资源拍摄电影、电视的(拍摄电视新闻报道除外),应经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保护区管理机构缴纳文物遗址资源使用保证金和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红岩遗址保护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损毁公用设施;
(二)在文物、景物、林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
(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赌博、酗酒滋事;
(四)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五)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六)乱堆乱放建筑材料、易燃易爆等物品;
(七)毁林、开荒、放牧、狩猎、建坟(墓)和倾倒垃圾、废渣、废土,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废水、废气、噪声;
(八)擅自架(铺)设过境线路管网;
(九)开办歌厅、舞厅等娱乐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红岩遗址保护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禁止砍伐红岩遗址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
红岩遗址保护区内确需砍伐、更新树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在红岩遗址保护区保护范围内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九条 红岩遗址保护区保护范围内的交通道路实行限制式管理,机动车辆在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进入,并须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通行不得收取通行费。
第二十条 红岩遗址保护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非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设置标牌、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