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经竞价或协议确定价格后,双方应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变更形式、负债及资产明细表、原债权债务处理、应付价款及付款方式、职工安置条件及安置方式、履约期限及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其他有关事宜。经有关债权银行同意后,报请原国有企业归属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再办理变更手续,进行产权交接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要经股东会、董事会讨论,征得监事会同意,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意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保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
五、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审批环节,规范行政审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有资产转让市场体系。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发展产权、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市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第三十三条 健全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加快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规范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行为,确保诚信、客观、公正执业。对弄虚作假的要坚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办。
第三十四条 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意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业务窗口,利用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有关金融政策及市场动态,以提高其决策水平;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以多种方式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尽快使金融机构每年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的新增贷款所占新增贷款总量的比例与民营经济占全省GDP的比重相匹配。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要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对优质民营企业及时授信。对有一定规模、效益好、守信用的民营企业,要增加授信额度,发放循环贷款;对流动资金和临时性资金需要,可以通过签发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等适时增加投入;对发展前景好、潜力大、信用等级高的民营企业,允许发放信用贷款;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为大企业提供生产配套的民营企业,在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又无法提供足额抵押担保的,开户银行可根据购货合同、订单及购货方银行出具的签证承诺或其他有效付款承诺,发放无需抵押担保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签发信用证和承兑汇票;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抵押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的流动资金贷款,允许办理“借新还旧”,可以发放仓单质押贷款、中小企业联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