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行业的国有企业改革,在注册登记新的企业时,对改制前企业的原资质等级,只要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等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保留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对民营企业启动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启动生产1年内,仍视为停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兼并方可以按规定领购所需发票,所征税金属于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财政部门视财力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民营企业承接改制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原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并在有效期内,申请登记时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进行兼并、转股、改制后,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对已被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因改制或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原企业所承担的限期治理任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按要求完成。
  第二十七条 民营企业应依法规范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按时给职工发放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有企业改革的民营企业应具备参与相对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民营企业应提出改善参与相对企业治理结构和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组方案。重组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债务承接、职工安置、资产使用及相关投资计划等。民营企业提出的重组方案由相对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产权,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标方式竞价取得。拍卖或招标前,可视资产质量,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的比例作为确定起拍价或招标底价的参考依据。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国有净资产,方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协议收购价一般不低于经核准评估值的90%。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