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前承担的债务,征得债权人同意,由参与改制的民营企业承担;原企业承担担保等连带责任的债务,改制后的企业应继续承担,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和各资产金融公司要认真落实各项金融政策,协助参与改制的民营企业按规定核销呆坏帐和妥善处置不良资产,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国有企业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长期投资损失和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以及应摊销未摊销的挂帐费用和应提未提的利息损失,可以按照《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冀财企〔2003〕86号)执行。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享受《河北省企业产权多元化中降低国有股比例的实施办法》(冀财企〔2003〕88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对被收购、兼并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收购、兼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直接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营企业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国有企业,对被租赁、承包的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租期根据企业租赁、承包期限确定,土地租金按国家规定的出让金最低标准缴纳。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有企业净负债额和安置国有企业职工所需费用,划出相当价值的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被民营企业收购、兼并的,国有企业职工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企业应按现行政策,对企业职工身份进行置换,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 对一次性买断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承担被收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注入发展资金并全员安置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的民营企业,可按零价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