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加快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通道,促进产权流动重组。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工业、贸易、高新技术产业、社会服务业等领域投资经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桥梁、供水、供气、集中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医疗、教育、港口、沿海滩涂、农林牧渔资源开发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创造适度竞争局面。
第五条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购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大型企业的改组、改制;引导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先租后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
三、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适用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对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托管、委托经营等不涉及产权变更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该民营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妥善处理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涉及银行债务的,由银行出具落实金融债权证明后,协议方能生效。
第七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国有企业的债务清偿确有困难的,对原国有企业借用的财政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别采取转为财政拨款、转为有关国有公司持有的股份或继续还款等方式处理。企业依法破产,无资金归还的,借款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八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应邀请债权方参与改制过程。各级政府要帮助改制企业与债权方达成协议,妥善解决原国有企业债务问题,防止恶意逃废债务。如改制企业以现金方式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后,经债权金融机构总行批准,可免收相应比例的表外利息。改制企业所欠非金融机构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可转为债权人对改制企业的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产权,应一次性付清成交款。对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承包、租赁费由国有企业出资人与承包、承租方确定。
第十条 被兼并国有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债务中涉及银行贷款本息的,可由兼并企业与债权银行协商确定所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