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鼓励和倡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海外人士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通过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城乡少年手拉手助学”等公益活动项目,进一步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和校长队伍素质
21、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各地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回到学校或与学校脱离关系。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省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和实施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标准。
22、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逐步提高新聘教师学历层次。从2005年开始,新补充的小学教师必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从2007年开始,新补充的初中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今后新补充的高中教师,达到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要占到一定比例。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
23、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要按照“一岗一聘”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省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导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24、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进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中小学校长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一般应从事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校长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5年,可以连任。坚持中小学校长“不培训、不上岗”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努力培养一批专家型校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要将接受培训和思想业务提高情况作为考核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25、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各地要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津贴、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县城集中筹建教师公寓,为在农村或边远地区任教的中小学教师提供优惠住房。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县城初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市和县镇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定期交流制度。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