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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7、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所需经费,纳入省、市、县政府经常性预算,强化资金保障,确保师生安全。从2003年到2005年,省财政投入3亿元,继续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程,其中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6000万元,到2007年继续留省集中安排,作为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教育。县级财政要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0%比例的资金作为专项经费,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确保2007年基本消除中小学现存危房。偿还“普九”欠债的责任由举办学校的县、乡人民政府承担,各地要认真清理核实“普九”欠债情况,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严禁债权单位和个人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18、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要参照全国平均水平和我省人均财力水平在全国排位情况,年内完成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修订工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04年要完成中小学杂费标准的修订工作,报省政府审定。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各级政府和部门以任何理由平调、挤占或挪作他用。县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标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公用经费,并按时足额拨付。实行“一费制”的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形成的公用经费缺口,县级财力确有困难的,年初可向市、省提出补助申请,市、省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解决。从2004年开始,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市、县上年度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予以公布。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向教育乱摊派和截留挤占挪用中小学经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9、建立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助学专项资金,用好中央财政设立的中小学助学金。省助学专项资金2004年增加到3000万元,以后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鼓励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经常性助学活动主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到2007年,使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各地要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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