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农业部门要重点抓好“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和农业远程培训等项工程,搞好农村科技推广和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科技部门要重点抓好农民科技培训体系建设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抓好农民劳务输出和就地转移的就业前引导性培训。农业、科技、教育、劳动保障、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等方面,切实做到统筹项目规划、统筹经费使用、统筹人员培训、统筹岗位安排。
四、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增加教育投入
15、切实增加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把农村义务教育切实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切实增加投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需求。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增加对本地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省政府将和各设区市政府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补充学校公用经费。村民自治组织要继续积极发挥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县级财政新增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的70%以上要用于农村教育。市、县财政年终预算超收部分,按国家要求弥补支出缺口后,要按照年初预算用于教育的比例安排用于农村教育。各地在上级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公用经费。各级人民政府新增扶贫资金要支持贫困乡村发展教育事业。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
16、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省现行工资标准的规定,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工作。省、市要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合理安排本级支出,管好用好中央、省、市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中央和省下达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市要严格按要求落实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工资发放。凡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各市、县要抓紧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按市、县定期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