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强化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帮助农民群众谋划前景好、效益高的项目,以取得金融部门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对符合信贷政策的农田水利工程实行信贷扶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和投资者的小额信贷。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贴息扶持,进一步优化信贷投资环境。
五、深化改革,创新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制
13、明晰所有权,创新建设机制。一家一户的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联户或自然村兴建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协商解决出工、出资及水费计收等问题;跨村或跨乡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管理和维护。
14、落实管理主体,创新管理机制。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村组集体保留所有权,通过委托管理或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搞活经营权。集体所有资产退出形成的资金,要继续用于支持发展农田水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和指导,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掠夺式开发资源,保障防汛安全和抗旱应急调度。
15、深化水费改革,创新价格机制。新建或改制后的供水水价,要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下,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合理确定工程供水价格。逐步实现按方计量、按量收费,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积极培育用水户协会,减少中间环节,避免搭车收费,减轻农民负担。
六、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
16、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要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条件,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定期进行检查、总结、评比,年终进行考核。市、县要成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协调机构,形成政府领导亲自抓,部门领导具体抓,共同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17、建立激励机制。为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海河杯”竞赛活动,对获胜的先进县(市、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对长期坚持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在安排资金和项目上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