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项清理工作要在5月底以前完成。各市、县(市、区)也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如期完成任务。
三、加快配套制度建设的步伐
(九)凡是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都要在7月1日前建立以下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同级政府备案。
1、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建立公开制度,将办理各种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以及已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在统一受理窗口公示。
3、建立健全受理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依法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期限。
4、建立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明确听取意见的具体程序,便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
5、建立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制定听证规则。
6、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建立对被许可人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解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
7、根据《河北省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根据业务特点,有关部门要在7月1日前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同级政府备案。
1、招标、拍卖制度。对土地、矿产、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市政设施、道路交通、无线电频率等公共资源的配置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要依法完善招标、拍卖的具体程序和规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考试、考核制度。凡是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依法应当举行考试或者考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考核的程序和规则,根据考试、考核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检验、检测、检疫制度。凡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产品、物品,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检验、检测、检疫的具体工作程序,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登记制度。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赋有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制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予以登记。
(十一)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探索建立以下制度。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省法制办要抓紧研究,适时向省政府提出实施这项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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