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以上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减半征收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五、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重点经销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重点经销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述减免收费基金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因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省财政厅制定补助办法,确保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各地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重点经销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和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六、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各地要加强对种禽场的保护,确保疫情过后能及时生产。对种禽场实施全面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给予补贴。地方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有关部门要对家禽品种资源场实行严格保护,优先将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检疫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到种禽场。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