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河北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4]4号 2004年2月2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我省是养禽大省,家禽养殖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保持和促进养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禽流感疫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理补偿补助的政策。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补偿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局制定。各地要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筹措到位,提前摸清家禽养殖底数,一旦发生疫情,确保及时兑现。
二、加强疫苗采购和监管。免疫疫苗是防治禽流感的重要应急物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疫苗采购力度,努力缓解疫苗紧缺状况。实行疫苗逐级调拨供应,各市接到疫苗后要及时下拨,主要用于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充分发挥疫苗效用。畜牧、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净化疫苗市场。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销企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维持其运转,保护其生产能力,促进其消化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的家禽及家禽产品积压。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销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比例负担。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销企业(具体名单由省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贴息所需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具体贴息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贴息资金、农业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资金要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倾斜。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各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满足受损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有关银行要切实加强信贷管理,防止资金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