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4]8号 2004年2月1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调查。为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北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于3月中旬前建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机构。
二、严格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普查数据的质量。在普查中如发现违反
统计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三、配备普查人员,保证普查经费。各级政府要抽调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熟悉的人员到经济普查办公室,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培训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支高质量的普查队伍。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到普查涉及范围广、普查项目较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等特点,对属于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要及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经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统计部门要做好经济普查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经济普查的资金筹措工作;工商和税务部门要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各级编委办要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民政部门要提供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质检部门要负责提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