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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三)三级疫情应急措施
  1、疫情被初步核实后,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凡作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结果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本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
  3、县(市、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
  4、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全省发出疫情通报,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进行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必要时,根据疫区县(市、区)指挥部的请求,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5、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直至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三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五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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