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在进行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当地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1、信息产业部门
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配合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及时传递疫情信息,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12、气象部门
负责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13、军队和武警部队
做好本系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
14、相关行业协会
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者了解上述情况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凡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必须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规定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必须及时采集病料送交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与鉴定,并最终确诊。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