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2日)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2004]6号 2004年2月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2004年2月3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养殖业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控制工作。
指挥部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成员由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卫生、商务、交通、科技、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铁路、畜牧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职责
1、省指挥部的职责
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控制工作行动方案,指挥扑灭疫情。
2、省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收集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分析、预测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配疫情处理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3、设区市和县(市、区)指挥部的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