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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四届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省和海口、三亚市政府对营运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的航空企业,按照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全额给予补贴。
  二、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省和海口、三亚市政府对海口美兰、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按照其经营服务于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所缴纳的营业税全额给予补贴。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省政府对中外航空企业开通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的亏损航班,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四、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省和海口、三亚市政府对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建设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的货站、货仓,按照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建设性规费全额给予补贴。
  五、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省和海口、三亚市政府对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货物运输的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按照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全额给予补贴。
  六、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基地航空公司对经海南中转出入境的旅客、货物,在国内航段给予同比航线10~20%的运价优惠;海口美兰、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的仓储企业对经海南中转出入境的货物,给予仓储收费优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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