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部门合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市计委要把市结核病防治所拆迁改建工程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根据我市结防机构防治能力测算,今后共需投入基本建设经费350万元。
市财政局要保证结核病防治机构经费,并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市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力度,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及结核病归口管理的监督管理。
市药监局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市财政部门要根据世行贷款/美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要求,每年配套35万元经费,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按时完成规划目标。
市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市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保中心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社会保险事业要积极支持结核病防治工作。已加入保险的结核病患者,一律到辖区结核病防治所进行诊断、治疗、科学管理,防止耐药菌产生,以便于有效控制结核病传染源。社会保险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支付保险金额。
市民政局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进行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2004年起,各旗县区应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0.30元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同时应参照当地国民经济增长速度,逐年增加防治经费,另外要合理统筹使用赠款、贷款,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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