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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4]14号 2004年1月30日)


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制订的《呼和浩特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就医需求,提高医疗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02]61号)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本级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管理本着“保证需要、方便就医、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的原则,住院相对固定、门诊相对灵活、医疗费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组织管理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具体经办。
  第五条 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院设在呼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特殊重症、疑难症患者实行转院制度。
  第六条 离休干部门诊就医购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呼市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七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由市政府根据我市财政收入增长水平和离休干部亡年度医疗费实际支出情况连年核定,列入预算。年终结算的如出现超支,由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卫生局联合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八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由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市财政按季或按月足额拨付到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离休干部医疗费专户。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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