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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肉制品市场管理办法

  (四)发现疫病及时向畜牧防疫部门报告;
  (五)采取其它有效防治措施;
  (六)积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疫病防治工作。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提供肉制品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外,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肉制品价款的一倍:
  (一)采取缺斤短两等手段,变相提高肉制品价格的;
  (二)销售腐烂变质、注水肉制品及危害人体健康肉制品的;
  (三)不以真实肉制品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欺诈行为。
  第三十条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经营者不得拒绝。购货凭证应当写明商品名称、数量、价格、购买时间和经营者名称。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肉制品质量发生争议,需要对其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向受理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抵押,根据鉴定结果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投诉的案件,应及时予以处理,涉及其它行政执法部门的,各部门应予配合,超出权限的转其它部门处理。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井按以下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二)、(六)项、第十一条(一)、(二)、(三)、(四)、(六)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五)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一)、(四)项、第三十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一)项、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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