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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肉制品市场管理办法

  (二)市场内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三)防蝇、防尘和消毒设施齐全;
  (四)保证摊位周围清洁;
  (五)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立肉制品市场管理制度、信用制度、经营者行为规范和违章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公示牌,接受消费者监督;
  (六)肉制品批发市场要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对肉制品检疫以及肉制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其它经营肉制品的市场配备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事肉制品卫生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实行肉制品“场厂挂钩”制度,即集贸市场与定点屠宰厂签订进货协议,制定肉制品安全消费条款,通过协议约定市场和屠宰厂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职责,履行职责。未签协议的屠宰厂生产的肉制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八条 实行肉制品“场店挂钩”制度,即屠宰厂或集贸市场与鲜肉经营户签订挂钩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经营户必须从已签协议的定点屠宰厂或肉制品批发市场购进鲜肉。
  第十九条 实行市场警示制度,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一次亮“黄牌”警示,二次在市场内进行公示,三次以上市场主办单位必须解除其租赁合同。
  建立市场信用制度,包括市场主办者经销商品台帐制度、销售肉制品出据凭证制度、经营者违法违章行为公示制度、市场主办者经营者承诺制度、侵犯消费者权益赔偿制度。
  第二十条 对进场经营肉制品的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要求必须证照齐全,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协议,保证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认真执行肉制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肉制品市场管理,非定点屠宰厂的肉制品、未经检疫的肉制品和没有安全标志的肉制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二条 市场设立登记簿,对进场肉制品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经营单位或经营者姓名;
  (二)销售产品品种、数量、产地;
  (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肉制品和其它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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