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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肉制品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章 畜禽屠宰

  第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除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屠宰场主体合法,证照齐全。有《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建立进销货登记台帐制度。屠宰厂对所屠宰的畜禽品种、数量、进货渠道、产地检疫证明及肉制品销售情况、检疫情况都要详细登记;
  (三)出厂肉制品必须包装上市,标明厂名、厂址和出厂日期;
  (四)根据屠宰经营规模配备相应的肉制品专用厢式封闭吊挂运输车辆;
  (五)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检疫工作,做到不漏检,不误检,经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做好登记,严禁采取任何方式流入市场;
  (六)肉制品胴体上必须同时打印“检验合格”和“动检验讫”标识,且字迹清晰,容易辨认,经查验购买者所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出据发票方可出厂。
  第六条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屠自食的外,未经市家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屠宰牲畜。

第三章 肉制品生产加工

  第七条 开办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肉制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二)有消毒、冷冻、冷藏设备和必要的卫生设施;
  (三)有完备的上下水;
  (四)加工场所50米以内无污染源;
  (五)有满足肉制品生产、加工的技术人员,并取得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六)有专职或兼职肉制品的检疫和卫生监督管理人员;
  (七)内部安全保卫、肉制品卫生、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健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体资格合法,证照齐全;有《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生产肉制品的企业应办理产品标准注册登记,生产预包装肉制品应办理食品标签准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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