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呼和浩特市肉制品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肉制品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肉制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畜禽屠宰、肉制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肉制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肉制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肉制品市场的规划、设置、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家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监督、畜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定职责和权限,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肉制品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家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验收,核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卫生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肉制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许可和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对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肉制品卫生进行监管。
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对屠宰畜禽实施宰前和宰后检疫,经检疫合格的肉制品发给检疫合格证明,胴体加盖动检验讫印章、分割肉制品包装外封检疫合格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监督销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肉制品生产领域中涉及的标准化、计量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屠宰厂(场)的排污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肉制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肉制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受理、解决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建立肉制品市场信用体系,推行厂场挂钩,厂(场)店挂钩等市场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