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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修订)[失效]

第六章 工作安排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六、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省政府及各部门,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要事先制订预案。
  二十七、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八、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碰头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三十、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提出,由省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行政规章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三十一、省长碰头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在每月第一周召开。省长碰头会议的内容为通报有关情况,研究省政府当月的主要工作。
  三十二、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副省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签发;省长碰头会议纪要和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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