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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修订)[失效]

第二章 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省执行公务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向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报告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预算、全省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建议。
  十四、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部门和各市、县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优化行政服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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