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普查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昌元(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胡光辉(副秘书长)
张 恒(省统计局局长)
祝春荣(省发展与改革厅副厅长)
成 员:梁 飞(省委宣传部)
陈志荣(省民政厅)
刘平治(省财政厅)
徐遵信(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杨青年(省建设厅)
王凤奇(省商务厅)
张国钧(省国家税务局)
麦正华(省地方税务局)
刘义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陈永忠(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符国瑄(省统计局)
冯月花(省统计局)
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统计局办公),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由张恒兼任办公室主任。符国瑄、冯月花、王千鹏(省发展与改革厅)、王建华(省财政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联系电话:65340718。
涉及此次经济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凡涉及第二、第三产业的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普查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省洋浦管理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认真抓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做好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此次普查工作任务。
五、普查的经费
根据国发[2003]29号文件精神,这次普查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省级普查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市、县级普查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农垦系统和洋浦开发区的普查经费分别由省农垦总局、省洋浦管理局负担。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