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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管理工作涉及面广、范围大。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经常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媒体广告宣传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媒体广告共管机制,形成立体化监管网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药品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定期广告会诊制度。对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提交的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药品和医疗广告,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收回广告审查表,撤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媒体广告要继续实施行之有效的领导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执法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健全举报网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对广告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要及时向社会曝光,披露违法真相,警示违法单位。
  (二)建立健全广告监测网络,全面掌握媒体广告发布动态。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广告监测网络,坚持定期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和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做好省级媒体广告的监测,并根据监管需要对各市的媒体广告进行不定期抽查。各市也要对本市和所属县(市、区)的媒体广告进行抽检,确保监测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三)建立健全通报公告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媒体广告通报制度,采取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召开通报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定期向各级党政领导、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和媒体单位负责人通报情况。同时,建立健全公告制度,广告执法管理部门要通过网站和有关媒体,每月向社会公告一次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违法违规广告;对媒体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告知媒体单位,督促媒体严格自律,依法经营。
  (四)建立健全广告信用评价机制,实施科学有效管理。加强媒体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媒体广告宣传的治本之策。广告执法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媒体广告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媒体广告的信用情况,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媒体向社会公告,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媒体,依法分别给予责令整改、行政告诫、行政处罚、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停止广告经营业务和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等处罚。对严重违法的媒体,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行政办案机制,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媒体广告的监管力度。对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要定期调度,确保办案时间和质量。对媒体发布的社会影响面大、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上级执法部门在加大自身办案的同时,要加强案件交办工作,省级监测中发现的地方严重违法广告要按季交各市查处。各承办单位对上级交办的案件要认真组织力量,在规定期限内严肃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要通过查处违法广告,在全省范围内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撤销一批广告批准文号,封杀一批屡教不改、违法严重的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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