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闭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五)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做好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条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建立省和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省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密封用具等。
2.市、县(市、区)也要做好有关防疫物资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1.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和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2.扑杀疫区内禽只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
(三)技术保障。
1.省畜牧办公室设立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负责全省禽流感的检测、诊断等工作。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
2.市、县(市、区)设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禽流感的血清学诊断和采样送检工作。
(四)人员保障。
1.省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专家组,负责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市、县(市、区)设立相应的禽流感防治技术专家组,负责当地疫情的普查、分析、防疫指导等工作。
3.各级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