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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省畜牧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 2名以上省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立即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作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四、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
  2.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有1个设区的市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五、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发生一级疫情时,配合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省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市、县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政府职责。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地方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部门职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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