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迅速、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保护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一)省政府成立山东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省畜牧办公室)。
(二)市、县(市、区)政府设立市级、县级“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县指挥部)。市、县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参照国家和省指挥部制定。市、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协助做好全国和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病死率高等疾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县指挥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县指挥部应立即派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专家组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畜牧办公室和省指挥部,同时采取隔离等应急防治措施。经省指挥部确认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立即上报省政府和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