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落实
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对各地贯彻执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各项部署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为了进一步抓好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2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总体情况,特别是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已经和拟采取措施的情况。
(二)耕地占用、基本农田使用和保护情况;稳定和扩大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生产的具体措施;春耕、备耕、越冬作物田间管理的组织情况;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情况等。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盲目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规模,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快增长的情况;控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建和拟建办公楼、培训中心情况,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等情况。
(五)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落实国务院关于一季度不出台公用事业、公益服务和居民生活必需品调价规定的情况。
在检查的同时,要了解各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解决经济运行中突出问题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工作分工、时间安排和检查方式
(一)本次专项检查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业厅、审计厅、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其中,全省耕地占用、基本农田使用和保护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稳定和扩大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生产的具体措施以及春耕、备耕、越冬作物田间管理的组织情况由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情况由省建设厅负责,控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建和拟建办公楼、培训中心情况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保障市场供应、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情况由省经贸委负责,其余检查内容由省计委负责。各市的专项检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按统一要求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