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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9号文件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7.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以上前三项工作要在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第四项工作要在2004年5月31前完成。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在2004年7月1日前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公布。
  三、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各级、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国发[2003]23号文件和鲁政发[2003]117号文件的要求,并根据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情况,抓紧清理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由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务于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规范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和规范按照鲁政发[2003]117号文件的要求,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财政、物价部门负责。
  (二)2004年7月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防止将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三)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所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由省编办提出处理意见。
  五、关于行政许可实施配套制度建设
  《行政许可法》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正常运行,是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贯彻实施的关键。省直有关部门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在各自系统内,按照国办发[2003]99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制度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等。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要对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各自系统行政许可实施和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在《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研究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完善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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