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3]23号文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3]117号)的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进行清理。
1.对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制定或修订的,以及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项目中增设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条件需要修订的,由有关部门在已经开始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中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省政府以及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到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
2.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以及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3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由有关部门在已经开始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中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省政府以及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到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
3.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因时间来不及或条件不成熟的,由有关部门在已经开始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中提出建议,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可通过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1年。
4.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省政府以及有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到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
5.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省委或者省委办公厅文件规定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省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涉及省委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省委有关部门处理。
6.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