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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6、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必要时,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商请检察机关司法介入。要提高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依法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给予经济补偿,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省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7、严肃行政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手续不全的矿山,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或倒卖炸药、私自制造炸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责任。一年内凡发现一个县(市、区)存在2处、一个乡(镇)存在1处非法地下开采的矿山,一个县(市、区)存在3处、一个乡(镇)存在2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以及县(市、区)、乡(镇)属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2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一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5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检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五、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18、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要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问题。调整、充实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职能。要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凡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省、市要安排配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要把“双基”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抓手,深化“双基”工作措施,制定“双基”工作考核办法,促进“双基”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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