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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四、强化监管监察,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12、加快安全生产法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制定有关法规,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当前要抓紧制定出台《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监督办法》,争取早日颁布实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各地也要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完善地方性安全生产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1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不断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年内要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其他市、县(市、区)也要在3年内逐步建立。要加强安监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14、加快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56号),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15、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监机构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突出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监管,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严格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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