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山东”的决定
(2004年1月20日 鲁发[2004]4号)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2004年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维护全省社会政治稳定,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顺利推进,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建设“平安山东”活动。
一、建设“平安山东”的重大深远意义
坚持稳定压倒一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当前,全省经济繁荣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稳定工作的形势也是好的。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围绕维护稳定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影响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一直没有停止,国际形势的跌宕起伏和发展变化,对政治稳定和公共安全形成了新的压力。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防范打击违法犯罪难度加大,与此相适应的社会治安长效机制还不够完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增多,群体性事件仍有发生。各级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充分认识维护稳定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越是在政治经济形势好的时候,越要保持清醒头脑,越要居安思危;越是在加快发展的情况下,越要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决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
我省有9100多万人口,国内生产总值一万多亿元,地处沿海,邻近京津,战略地位十分重要,维护社会稳定事关全局,任务繁重艰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担负起确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建设“平安山东”是根据中央的要求,结合山东实际,采取的维护全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通过开展“平安山东”建设活动,对于进一步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激励政法干警和社会各个方面,更加牢固地树立维护稳定的意识,更加自觉地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更加有效地建立和完善维护稳定的机制和制度,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平安山东”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行动起来,上下共同努力,把各项工作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设“平安山东”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