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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4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5.省文化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6.省卫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7.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8.省地震局:《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9.省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10.省公安消防总队:《云南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
  11.云南电力集团:《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12.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13.省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二、计划的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检查,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内容
  1.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是否应用适当。
  2.对规范性文件,主要检查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制定的依据;是否与上位法和上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和设定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事项的是否已经纠正。
  (三)基本要求
  1.综合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实施。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请于2月29日前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要依法开展,检查人员应出示法制督察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不清楚等问题,要组织研究,提出解决的方案,由有权机关裁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查清事实,提请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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