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1990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云政发[1990]184号),并下发了两个有关文件。十多年来,全省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有了一定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制而不备”的现象普遍存在;三是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备案工作发展不平衡。这些问题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而且得不到及时纠正,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人民政府重申;自2004年1月开始,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必须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和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备案工作体制,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全面监督,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二、报备程序
凡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公共事务和社会管理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包括以“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决定”、“命令”、“通告”等名称公布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三)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报其上级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说明,一式五份径送报备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