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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9日)废止(原因:已被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和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已经2004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人文关怀,实行综合防治与治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规划,安排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口岸的艾滋病监测和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及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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