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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对发生事故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隐瞒事故责任,逃避事故查处和行政处罚的煤矿,要依法从重处理。对发生事故的乡镇煤矿,一次死亡1至2人的,停产整顿;一次死亡3至9人的,吊扣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性质严重的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对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明确整顿内容、措施、时间、责任人和整顿时限。
  五、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1、今后对煤矿业主要实行资质审查,不具备资金、技术、业绩等条件的不准投资办矿。新建煤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否则不能投产。
  2、各类煤矿矿长须经省级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能上岗;凡从事煤矿井下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能人井作业;井上下的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作业。乡镇煤矿要按《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要有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人员指导煤矿生产活动。
  3、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积极探索新的安全约束机制,根据工作实绩对管理部门和煤矿进行奖惩,努力实现工作创新。
  4、国有重点煤矿要安装永久瓦斯抽放设施,采用技术手段完善对乡镇煤矿的通风设施使用情况的监测、监控,有条件的地区,要对乡镇煤矿井下瓦斯情况进行集中监测。
  5、明确隐患监管、整改职责,落实责任,超前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煤矿的重大危险源要登记建档,落实监测、监控治理责任制。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的责任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处理等办法。
  6、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煤炭实际产量提取煤矿安全费用,由企业自提自用,专户储存,尽快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各煤炭生产企业要提足和使用好维简费(专项用于矿井安全投入的不得低于每吨煤5元),重点产煤地区及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也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认真监督煤炭企业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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