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目标:彻底消除非法无证煤矿;乡镇高瓦斯矿井2004年全部安装瓦斯监控系统,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瓦斯“高、突”矿井2年内全部安装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煤矿生产死亡人数3年内每年下降10%,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百万吨死亡率不突破2人/100万吨;逐步淘汰生产规模小、安全基础不牢的乡镇个体煤矿,3年内乡镇个体煤矿总数减少20%。
2、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重点:以实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主要内容,全面促进煤矿安全工作的开展,提高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的防范特大事故的能力,提高乡镇个体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提高煤矿企业和煤矿职工自主保安能力,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3、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当地县级政府要强制关闭,按关井标准实施炸毁填实。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煤的矿井,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对2003年7月1日后发现的无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非法煤矿的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要给予纪律处分。
4、强化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技术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投入,认真编制落实瓦斯综合治理方案,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进一步规范职工生产行为。
5、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
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5号),抓好小煤矿的安全管理。狠抓“一通三防”管理,完善装备,确保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增强矿井综合防灾抗灾能力;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严禁矿井超层越界开采;严禁煤矿在水体下开采;在有水害威胁的地区开采,要严格执行有关煤矿防治水技术规定;加快技术和管理进步,推广正规采煤方法,加强顶板管理,强化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完善煤矿安全救援体系,加强煤矿救援队伍的管理。
四、加大煤矿安全事故查处力度
1、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不服从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违法生产导致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负责人,要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