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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9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但也必须看到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安全生产监管不严,办矿秩序混乱,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尽快扭转煤矿事故多发的局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领导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认真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重点产煤地区及事故多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亲自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并切实抓出成效,使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有明显改观。
  二、继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级政府“一把手”是当地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把煤矿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考核指标。要逐级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状,细化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层层抓落实。年终要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2、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当地煤矿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煤矿安全生产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实施监察,督促各地、各煤矿企业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安全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3、各煤矿的法人代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煤炭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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