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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考核评估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对农村教育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评估,即: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三个增长”。保证政府举办的农村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并建立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县和乡以下农村教育经费支出单独列项,纳入预算。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省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保证省、市工资转移支付和县级财政收入安排用于教师工资部分拨入专户,按时足额发放。按照省制定的定额标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农村教育专项补助经费投入,由县级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科目,并设立“教师工资”和“农村教育专项资金”教育经费专户,保证专项资金封闭运行,及时到位。建立对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教育帮扶制度及专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农村教育经费,不按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教育经费。教育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等情况。同时,该考核指标体系与教育部门制定的评估教学质量的考核指标挂钩。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省制定的考核评估指标,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评估结果分别报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县级财政部门农村教育经费落实、使用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初评和检查,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省根据初评材料,负责对各市、县(市、区)阶段性和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综合通报。省、市、县财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未按省统一规定足额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等情况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对用省、市、县财政国家标准工资和省定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补助平衡本级预算或挪作它用的,年终财政结算时,省财政要等额上划财力,坚决严肃纪律,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足额用于教育。
  4.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政府是落实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市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保证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省对农村教育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市、县级财政要把上级下达的农村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给上级财政部门。省财政实行备案制度。对积极落实和完善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农村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由上级财政部门予以表彰。
  省对市、县财政在安排、使用农村教育经费方面存在违规和违纪行为采取扣减财力、公开曝光的办法予以惩罚。年底结算省扣减市、县当年财力=年初教育经费预算未达到法定增长部分+拖欠当年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应拨入工资专户的上级工资转移支付补助和县本级财政收入而未拨入的部分+未将当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拨入专户部分+未按省要求安排农村教育专项经费配套资金部分+沉淀或统筹农村学校收费收入部分。省财政将扣减的财力全额直拨该地区工资专户和按项目重新安排后拨入该地区教育经费专户。对未按规定设立教育经费专户,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的,省财政将相应调减预算指标,直至追回,并在下一年度不予考虑。对挤占、挪用、截留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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