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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共同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长效保障机制。
  1.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县(市、区)级财政要严格按照省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将县、乡编制内教职工和离退休教师工资统筹发放,并在县本级列支。积极筹措和均衡调度工资资金,要确保县、乡财政收入首先拨入工资专户,同时将上级工资转移支付资金足额拨入工资专户,以保证教师工资及时足额按月发放。
  2.认真解决历史遗留拖欠问题。存在拖欠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的县,在解决历史拖欠工资前不得出台、发放地方性补贴和推迟执行国家2001年调整工资政策。对已发放地方补贴却拖欠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的县,要相应核减、置换地方补贴,保证发放国家统一规定工资。上级调整工资政策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首先用于保证发放当年国家统一规定工资,其次补发历史拖欠工资,再次兑现2001年国家调资政策,在此基础上全县统一执行国家今后出台的调资政策。教师工资实行县级统筹以后,各乡镇发放的津贴、补贴要实行教师与公务员同等待遇,逐步缩小县乡教师工资差额。在确保县乡清理完拖欠工资,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国家统一规定工资后,经省、市共同审核同意,方可兑现调增工资政策、发放地方补贴。
  3.根据省制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暂行规定),即按财力水平,全省100个县区中小学分类、分档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省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增加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投入,同时补充学校用于采暖费、大型设备购置和较大规模修缮等支出,县级适当集中其中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对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与《定额标准》要求仍有缺口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予以弥补,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确保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投入高于改革前的水平。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要由县统一专项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农村中小学所有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津贴、基建等支出,严禁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4.推进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加大对示范校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布局调整,重点解决百人以下学校调整和教学点撤并问题。采取验收合格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从2004年起,省财政集中资金,择优扶持具有标准化和示范效应的农村乡级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改扩建。今后教育布局调整的方向是鼓励兴建寄宿制学校,省财政重点支持辽东、辽西和辽北等山区以建设寄宿制农村小学为主,兼顾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对经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项目学校,省将给予适当补助,缺口部分由各市、县配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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