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
完善全省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9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和促进我省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安排财政预算,确保农村教育支出逐年增长
1.各级财政要树立财政法制观,努力克服收支矛盾,依法安排教育经费预算,落实教育经费投入“三个增长”的要求,不断提高对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的保障水平。
2.明确保障农村教育投入的责任。省级财政根据标准收支逐县核定并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增强了县级财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市级财政要认真履行管县的责任,统筹调剂本地区财力,保证市级配套转移支付资金的落实,省、市财政建立转移支付制度以后,完全保证了农村教师工资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资金需求。县级财政必须将教师工资、学校公用经费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县级统筹,全额纳入年度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乡镇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各级政府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和农民培训等的经费投入。
3.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对农村教育给予倾斜支持。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财力,应主要用于教育。对于没有达到法定要求的市县,省财政在年度结算时,将等额上划财力,用于该地区教育补助,以保证教育经费法定增长的落实。
二、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