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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职业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

  ——坚持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导向,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双师型”教师职务任职条件,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取得其他技术职务资格。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评聘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职务。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人才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中增设教授级高级讲师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务。教授级高级讲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分别由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职务评委会和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评委会评审。
  (六)改善实践教学条件,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职业学校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并建立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活动基地。到2007年,高、中等职业院校建立起实践能力与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与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与综合技能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职业学校主体专业实验自开率,国家级重点学校不低于95%,省级示范性学校不低于90%,合格学校不低于60%;实验开出率,国家级重点学校不低于95%,省级示范性学校不低于90%,合格学校不低于80%。
  ——进一步改善职业学校的实践教学条件,重点培养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质量,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培养合格人才。从2004年起,启动“辽宁省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依托具备条件的高、中等职业院校及企业建设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面向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及社会提供实训服务。到2007年,在职业学校相对集中的沈阳、大连等城市建设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交通运输、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20个由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多元投资、以公益性为主的现代化、开放式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个别投资数额大、技术复杂的专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协调省内有条件的企业和院校,建立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效益。
  (七)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促进劳动就业与再就业
  ——利用高、中等职业学校丰富的教育资源,扩大服务领域,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发挥自己应尽的义务,主动承担企业职工的技术培训、转岗培训、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为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都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发挥一校多功能作用,积极参与培训。特别是制订特殊政策,鼓励城市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农村初中毕业生,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工业和现代服务行业转移。到2007年,依托高、中等职业院校在全省建立100个稳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每年为我省30万在职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国家级重点职业院校年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省级示范性职业院校不少于700人次,其他职业院校不少于500人次。
  ——培训可以采取集中时间脱产培训、业余时间培训、工学交替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企业职工可以到高、中等职业院校进行培训,学校教师也可以到企业中,利用企业的设备对企业职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要针对企业生产实际,进行机械加工、机电设备维修、机电一体化、汽车修理、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餐饮服务、市场营销、美容、美发、物业管理、家电修理等专业的培训。高、中等职业院校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发挥学校的专业优势,与企业建立协作机构,负责确定培训内容,制订培训计划。高、中等职业院校根据本校的教育资源制订培训规划和年培训计划,向社会和企业公布。学员培训后由劳动部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为其就业和转岗再就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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