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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职业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

  ——以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和选优评估工作,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布局结构调整。到2004年末,完成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通过调整合并,优化现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努力建设一批办学条件优越、规模较大、教育教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职业学校,解决我省职业教育学校布局分散、办学条件差、规模小、效益低的问题,做大做强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提高办学效益,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到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数量由现在的630余所,调整到400所左右,校均规模达到1600人以上,省级示范性学校达到2000人以上,国家级重点学校达到3000人以上。
  ——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加强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重新规划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院及专业。到2007年,全省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含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点)稳定在70所左右;在2至3所本科院校集中举办四年制应用性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重点投入,办好与装备制造业基地和重要原材料加工基地建设相关的能源、电力、机电、交通、船舶、信息、石化、冶金、建材、轻纺、财经、农业等行业和产业为主的15所左右省级重点职业技术学院。在此基础上,建成10所省级示范性学校,力争其中5所建成国家级示范性学校。
  (二)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并完善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省建立教育、劳动、计划、财政、人事、经贸、农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省劳动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改革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坚持示范职业教育以政府举办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集中力量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指导并支持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每个市集中力量办好 1所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沈阳市办好15所左右、大连市办好10所左右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并建立2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基地和2至3个实训基地;其他城市力争办好3至5所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县和农业人口比重大的区都要办一所标准化职教机构。逐步规范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体现职业特点,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逐步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院”。
  ——积极发展行业职业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本行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及教师培训等工作,继续办好行业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有条件的行业集中力量建立代表行业技术先进水平的职业教育实习训练中心,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到2007年,“两大基地(六大行业),三大产业”培训职工120万人,年均培训4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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