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不断壮大服务业民营经济规模
1、放开投资领域和经营范围。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领域,在民营企业融资、用地、外贸、邮电、通讯、房地产开发、教育、文化等方面,给予其与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同等待遇,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领域,都要对民营经济开放,逐步形成准入宽松、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的服务业民营经济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服务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培育和发展一批牵动力强、知名度高、实力雄厚、经营规范的大型服务业民营企业。由省乡镇企业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
2、创建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盘活国有资产。加大金融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建立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向股份制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在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平等的机会。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降低商业批发型公司和其他服务型公司注册资本标准。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准入门槛,取消民营企业在进出口、用地、人才引进、办理证照、税费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在科研申报、对外贸易、出口退税、项目审批、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由省乡镇企业局、省工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
(五)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努力扩大服务业就业容量
1、拓宽服务业就业渠道。鼓励发展就业需求大、岗位数量多、进入门槛低的商贸餐饮业、社区服务业、旅游业、文化娱乐等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积极采取弹性工作、阶段就业、个人创业、联合就业等形式安排人员就业。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加快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在人才培训、外汇管理、信息服务、出入境管理、金融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
2、不断优化就业和再就业外部环境。建立集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其公开发布系统。实行再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各类服务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或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给予一定税费政策支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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