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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驻闽直属机构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支持和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额按每个任务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确定。由财政核拨经费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核定补助的事业单位,其承担的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经费,由单位在部门公用经费预算中调剂解决;符合安置规定、安置人数较多、且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向省财政申请补助。省属企业和经费自给的省直事业单位,其承担的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经费自筹解决。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是省属单位干部职工子女的,其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制定的标准发给。
  (二)要继续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总结和推广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2004年全省自谋职业的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要求,积极筹措经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要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省里近期将下发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实施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四)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管理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退役士兵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办法,探索有效的管理形式和服务方式。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安置地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加大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的投入,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质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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