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
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厦门警备区、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
《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通知精神,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军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而提前退役的士兵,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对2003年11月份离队的转业士官,要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转业计划,由军队各大军区级单位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集中交接,安置任务随2004年春季交接计划一并部署。转业士官档案由省安置办按移交计划与军队(含武警部队)各大单位进行集中交接,具体接收时间等,由民政部、总参谋部另行通知。
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政治思想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安置工作提高到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大局来认识,结合今年退役安置工作的特点,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认清当前就业形势,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安排。各军分区(警备区)和人武部要配合当地政府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工作。
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当前,退伍安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一是军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将提前退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任务更加繁重;二是随着新增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度的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加快,城镇总体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三是由于退役士兵待分配期延长、就业流动性大,管理教育问题日益突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际,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安置工作改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